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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楊文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告
營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壯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21,591元,應繳裁判費194,30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94,30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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