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5號
- 原告
- 營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壯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21,591元,應繳裁判費194,30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94,30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