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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文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告
營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壯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94,304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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