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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72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告
乙○○○
被告
日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8,2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孟和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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