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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林雅莉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亨昌鐵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日代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亨昌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日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參仟貳佰零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陸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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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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