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林雅莉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亨昌鐵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日代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亨昌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日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參仟貳佰零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陸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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