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15號原 告 亨昌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日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參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4年3 月23日起多次向原告購入料帶電離子切割形狀板、料鐳、鐵板等貨物,共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2,383,204 元,原告屆期未獲清償,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爰依買賣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於本院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資料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簽收單影本1 份為證,並於言詞辯論期日庭呈原本核閱無訛,被告未提出任何資料或陳述供本院審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