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5號上 訴 人 日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亨昌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83,204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