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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張以岳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7號

上訴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怡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03,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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