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7號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立恩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怡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03,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