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7號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JED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立恩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怡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96年3 月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