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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張以岳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7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JED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怡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96年3 月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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