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致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碧海鄉林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