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0號

請求返還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徐美麗潘快邱玉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致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碧海鄉林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