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29號
- 上訴人
- 中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因95年訴字第529 號交還帳簿資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反訴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5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96元(上訴人中凡實業有限公司、乙○○已繳納);另上訴人就本訴上訴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