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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3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徐美麗潘快邱玉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3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鼎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冠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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