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徐美麗、潘快、邱玉汝
- 法定代理人丁○○、丙○○、甲○○
- 上訴人乙○○
- 被上訴人鼎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冠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3號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鼎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冠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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