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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徐美麗潘快邱玉汝
  • 法定代理人
    丁○○、丙○○、甲○○

  • 上訴人
    乙○○
  • 被上訴人
    鼎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冠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3號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鼎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冠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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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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