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3號上 訴 人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冠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