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徐美麗葉力旗邱玉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2號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黃錦智即仁順商行
上訴人
達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己○○○

      丁○○

      丙○○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