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 庚○○ 黃錦智即仁順商行 達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己○○○ 丁○○ 丙○○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