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黃錦智即仁順商行
- 上訴人
- 達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己○○○
丁○○
丙○○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