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1號聲 請 人 佑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之2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之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34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11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瑋丞通訊有限│陽信商業銀行│95年1月31日 │735,000元 │AC0000000 │ │ │ │公司 柯惠華│中正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