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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雅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請人
甲○○

           巷1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
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31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319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14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陳隆吉      │上海商業銀行│94年11月4日 │15,770元      │0000000   │    │
│    │            │屏東分行    │            │              │          │    │
├──┼──────┼──────┼──────┼───────┼─────┼──┤
│002 │金順興鋼鐵有│台灣中小企業│94年10月31日│12,35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張壽│銀行東港分行│            │              │          │    │
│    │峰          │            │            │              │          │    │
├──┼──────┼──────┼──────┼───────┼─────┼──┤
│003 │林裕峰      │台東企銀萬丹│94年11月5日 │47,3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4 │林文德      │合作金庫銀行│94年10月31日│3,420元       │0000000   │    │
│    │            │潮州分行    │            │              │          │    │
├──┼──────┼──────┼──────┼───────┼─────┼──┤
│005 │王美灑      │陽信銀行屏東│94年10月31日│14,06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6 │蔡吉順      │玉山銀行東港│94年11月20日│28,55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7 │胡莊照美    │高新銀行里港│94年12月10日│77,9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8 │有成鋼鐵企業│土地銀行高樹│94年11月15日│13,720元      │0000000   │    │
│    │溫有生      │分行        │            │              │          │    │
├──┼──────┼──────┼──────┼───────┼─────┼──┤
│009 │上允企業社  │新光銀行東園│94年11月30日│5,340元       │0000000   │    │
│    │鍾彩雲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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