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4號聲 請 人 甲○○ 巷1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31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31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14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陳隆吉 │上海商業銀行│94年11月4日 │15,770元 │0000000 │ │ │ │ │屏東分行 │ │ │ │ │ ├──┼──────┼──────┼──────┼───────┼─────┼──┤ │002 │金順興鋼鐵有│台灣中小企業│94年10月31日│12,35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張壽│銀行東港分行│ │ │ │ │ │ │峰 │ │ │ │ │ │ ├──┼──────┼──────┼──────┼───────┼─────┼──┤ │003 │林裕峰 │台東企銀萬丹│94年11月5日 │47,3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4 │林文德 │合作金庫銀行│94年10月31日│3,420元 │0000000 │ │ │ │ │潮州分行 │ │ │ │ │ ├──┼──────┼──────┼──────┼───────┼─────┼──┤ │005 │王美灑 │陽信銀行屏東│94年10月31日│14,06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6 │蔡吉順 │玉山銀行東港│94年11月20日│28,55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7 │胡莊照美 │高新銀行里港│94年12月10日│77,9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8 │有成鋼鐵企業│土地銀行高樹│94年11月15日│13,720元 │0000000 │ │ │ │溫有生 │分行 │ │ │ │ │ ├──┼──────┼──────┼──────┼───────┼─────┼──┤ │009 │上允企業社 │新光銀行東園│94年11月30日│5,340元 │0000000 │ │ │ │鍾彩雲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