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5號
- 聲請人
- 甲○○
(送達處所:同上縣內埔工業區○○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 │ │ │ ├───────────┼────────┼──┼───┤ │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92-ND-0000000-0 │1 │1000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