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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楊文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請人
甲○○

           (送達處所:同上縣內埔工業區○○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         │  │      │
  ├───────────┼────────┼──┼───┤
  │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92-ND-0000000-0 │1   │1000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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