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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楊文廣

  • 原告
    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5號聲 請 人 甲○○ (送達處所:同上縣內埔工業區○○路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附表: ┌───────────┬────────┬──┬───┐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        │  │ │ ├───────────┼────────┼──┼───┤ │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92-ND-0000000-0 │1 │1000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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