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1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4年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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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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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盛展營造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94年2月20日 │5,000元 │CK0000000 │
│ │陳正忠 │林邊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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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同上 │同上 │6,000元 │CK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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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上 │同上 │同上 │7,600元 │CK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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