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4年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祥玉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1 │盛展營造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94年2月20日 │5,000元 │CK0000000 │ │ │陳正忠 │林邊分行 │ │ │ │ ├──┼────────┼──────┼───────┼───────┼─────┤ │ 2 │同上 │同上 │同上 │6,000元 │CK0000000 │ ├──┼────────┼──────┼───────┼───────┼─────┤ │ 3 │同上 │同上 │同上 │7,600元 │CK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