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洪有川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連廣盈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168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連廣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麗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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