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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凃春生

  • 當事人
    晉欣營造有限公司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3號原   告 晉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文佐律師 被   告 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王銘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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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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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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