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83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34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樓
- 相對人
- 何政添即永勝工程行
2號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 計算96年度票字第1834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新 臺 幣)│ │ │ │ │├──┼──────┼───────┼──────┼──────┼─────┼──┤│001 │96年4月1日 │2,500,000元 │96年5月5日 │96年5月5日 │582573 │ │├──┼──────┼───────┼──────┼──────┼─────┼──┤│002 │96年4月20日 │2,500,000元 │96年5月20日 │96年5月20日 │582571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 (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