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9號
- 原告
-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柏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主添
- 被告
- 安得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陸仟貳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