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4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45號
- 原告
- 依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何政添即永勝工程行
2號2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3,650元,應繳繳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8,6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