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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胡晏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告
依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何政添即永勝工程行

            2號2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3,650元,應繳繳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8,6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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