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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0號

確認存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張以岳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有新台幣6,030,887 元、美金189.42元、英鎊0.04元,以原告起訴時起訴狀所載之匯率,美金189.42元以1 :32.33 換算成新台幣為6,12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英鎊0.04元以1 :65換算成新台幣為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總計為新台幣6,037,01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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