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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張以岳

  • 當事人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信亮企業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0號上 訴 人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67,2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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