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張以岳
- 當事人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信亮企業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0號上 訴 人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67,2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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