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6號
- 上訴人
- 陸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58,
857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