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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丙○○

      乙○○

      丁○○

      明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1 人設屏東縣屏東市信和巷2 之25號1 樓法定代理人 甲○○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重訴字第3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651,424元(各上訴人所有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合計得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7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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