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潘快
- 原告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乙○○ 丁○○ 明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1 人 設屏東縣屏東市信和巷2 之25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重訴字第3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651,424元(各上訴人所有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合計得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7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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