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丙○○
乙○○
丁○○
明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1 人設屏東縣屏東市信和巷2 之25號1 樓法定代理人 甲○○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重訴字第3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651,424元(各上訴人所有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合計得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7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