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
- 原告
- 思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里己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啟志律師
- 被告
-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周春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 國 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 國 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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