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羅森德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乙○○○
  • 被告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樓之2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   告 乙○○○ 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 陳里己  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 被   告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小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