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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羅森德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乙○○○丙○○甲○○
  • 被告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樓之2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被   告 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小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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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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