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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葉力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8號

聲請人
誠祥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上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催字第198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民國95年8 月4 日太平洋日報第13版登載公告,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誠祥機械科技│玉山商業銀行│95年6月25日 │20,055元      │AJ0000000 │    │
│    │有限公司黃新│屏東分行    │            │              │          │    │
│    │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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