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8號
- 聲請人
- 誠祥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上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催字第198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民國95年8 月4 日太平洋日報第13版登載公告,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誠祥機械科技│玉山商業銀行│95年6月25日 │20,055元 │AJ0000000 │ │ │ │有限公司黃新│屏東分行 │ │ │ │ │ │ │宗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