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96號
- 聲請人
- 品聖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
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民國96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支票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民國 │ 票面金額 │票 號 │
│ │ │ │ │ 新 臺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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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商業│第一商業│96年4月20日 │93,000元 │0000000 │
│ │銀行屏東│銀行屏東│ │ │ │
│ │分行 │分行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