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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6號

聲請人
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5年催字第21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6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新臺幣) │││├──┼──────┼──────┼──────┼───────┼─────┼──┤│001 │弘億企業社 │華僑銀行屏東│95年5月5日 │33,915元 │AA0000000 │ ││ │吳建德 │分行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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