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8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孫國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896號

債權人
天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乙岑
債務人
謝榮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除逾法定利率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孫國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