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8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896號
- 債權人
- 天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乙岑
- 債務人
- 謝榮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除逾法定利率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孫國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