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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洪有川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連廣盈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168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務 人 連廣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麗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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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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