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65號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柯水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孫國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