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0號
- 原告
- 麗程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吳春生 律師
- 被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朋助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0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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