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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阮世賢胡晏彰羅森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0號

原告
麗程營造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被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阮世賢

法 官 胡晏彰

法 官 羅森德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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