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0號原 告 麗程營造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阮世賢 法 官 胡晏彰 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