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3號原 告 晉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文佐律師 被 告 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王銘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