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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凃春生

  • 當事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3號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晉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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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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