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3號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晉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