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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3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孫國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32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麗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5年6 月8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644,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5年10月18日,並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協議書影本各一件、本票正本七件為證。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債務清償協議書所約定之約定,惟附卷之協議書並無清償期之約定,故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權利存續期限即民國97年7 月31日為清償期,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其債權未屆清償期,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未清償利息,亦不償還本金,執以請求准予拍賣抵押物,惟契約並無如未清償利息即視為到期之約定,核其請求即屬違背上揭民法第873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孫國禎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232號│├──┬──────────────────┬─┬──────────┬───┬─────┤│編號│ 土地 坐落│地│ 面積│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 │屏東 │萬年│ │73 │建│0 │3 │83 │萬分之│ ││ │ │ │ │ │ │ │ │ │ │179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232號│├──┬───┬───────┬───────┬─────┬─────────────────┬──┬────────┤│ │ │ │ │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利│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 │ │├──┼───┼───────┼───────┼─────┼───────────┼─────┼──┼────────┤│001 │5652 │屏東市○○○路│萬年段73地號 │鋼筋混凝土│5樓24.92合計24.92 │陽台面積3.│全部│共用部分萬年段56││ │ │121號五樓之三 │ │造、五層樓│ │51 │ │78建號應有部分萬││ │ │ │ │房 │ │ │ │分之179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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