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3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麗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5年6 月8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644,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5年10月18日,並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協議書影本各一件、本票正本七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孫國禎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232號│├──┬──────────────────┬─┬──────────┬───┬─────┤│編號│ 土地 坐落│地│ 面積│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 │屏東 │萬年│ │73 │建│0 │3 │83 │萬分之│ ││ │ │ │ │ │ │ │ │ │ │179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232號│├──┬───┬───────┬───────┬─────┬─────────────────┬──┬────────┤│ │ │ │ │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利│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 │ │├──┼───┼───────┼───────┼─────┼───────────┼─────┼──┼────────┤│001 │5652 │屏東市○○○路│萬年段73地號 │鋼筋混凝土│5樓24.92合計24.92 │陽台面積3.│全部│共用部分萬年段56││ │ │121號五樓之三 │ │造、五層樓│ │51 │ │78建號應有部分萬││ │ │ │ │房 │ │ │ │分之1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