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17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仲營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82年5 月10日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2年5 月10日至民國112 年5 月9 日止(嗣於民國91年12月24日變更義務人為乙○○、債務人為仲營實業有限公司)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仲營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84年5 月20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 元②3, 000,000元、③ 3,0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84年5 月20日起至民國85年5 月20日止(嗣陸續展期至民國93年11月20日)、②③民國90年7 月6 日起至民國91年7 月6 日止(嗣均展期至95年7 月6 日), 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清償期屆至,仲營實業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4, 613,752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三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417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車城 │四重│ │486 │建│0 │3 │69 │全部 │ │ │ │ │ │溪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417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07 │車城鄉○○路2 │四重溪段486地 │加強磚造、│1樓79.43合計79.43 │ │全部│ │ │ │ │號 │號 │1層樓房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