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柏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主添 被 告 安得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陸仟貳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