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張以岳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科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安得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1號原 告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安得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36,2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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