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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以岳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告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安得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36,2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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