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柏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安得烈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39,8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