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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楊文廣
  • 法定代理人
    甲○○、丁○○○、乙○○

  • 原告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柏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得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科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柏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安得烈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39,8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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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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