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麗程營造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75,409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5,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5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