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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楊文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告
麗程營造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75,409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5,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5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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