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山營造有限公司、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松山營造有限公司及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9,420 元,應繳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3,5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