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1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9號
- 原告
- 旗聯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林明俊即三泰土木包工業
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0,7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9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0,7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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