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吳思怡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旗聯砂石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明俊即三泰土木包工業、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旗聯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明俊即三泰土木包工業 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0,7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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