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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1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告
旗聯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林明俊即三泰土木包工業

            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0,7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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