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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胡晏彰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依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何政添即永勝工程行2號2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依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何政添即永勝工程行 2號2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3,650 元,應繳繳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8,6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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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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