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53號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山營造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53,4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