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1號原 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59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